以前年度购买的商品,在未卖出的情况下,抵扣了增值税,结转了成本,现在卖出货,成本结转方面怎么处理?
解答:
作为商贸企业,购进商品后,在没有卖出的情况下,是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,但是不得结转成本并在税前扣除。
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,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:配比原则。
配比原则,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收入与其成本、费用应当相互配比,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、费用,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。
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,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、销货成本、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。在货物没有卖出的情况下,成本就没有实际发生,虽然购进商品取得了发票也不得直接依照发票进行税前扣除。
你们现在正确的处理,应该是先对于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错误申报进行更正,该补缴税金就补缴税金;然后在商品实际销售后,再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。如果不做更正申报,后期税务局稽查发现,一样会要求企业更正,并可以按照《税收征管法》等进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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